長照十年計畫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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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長照十年計畫2.0 ── 建立我國社區整體照顧模式,佈建綿密照顧網

長照2.0為了實現在地老化,提供從支持家庭、居家、社區到住宿式照顧之多元連續服務,普及照顧服務體系,建立以社區為基礎的照顧型社區,期能提升具長期照顧需求者與照顧者的生活品質。

想瞭解更多政策相關資訊,請參考以下文件:

  1.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為減輕身心失能家庭的租稅負擔,財政部特別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符合本部公告之需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且未被所得稅法所訂排富條款排除者皆可適用,每人每年定額扣除 12 萬元。
  2. 照顧管理機制
    為統整建立地方政府長期照顧管理制度,整合社政、衛政資源,設立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提供民眾申請長照服務、到宅評估、核定長照服務額度、擬訂照顧計畫、個案需求複評等服務。
  3. 社區整體照顧模式
    長照2.0中特別強調建立以社區為基礎的長照服務體系,並規劃推動試辦社區整體照顧模式,於各鄉鎮設立「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A)」-「複合型服務中心(B)」-「巷弄長照站(C)」的社區整體照顧模式,建構綿密的照顧資源網絡,提供民眾整合、彈性,且具近便性的照顧服務。
  4. 失智症照護服務
    以疑似失智或失智症個案為中心,提供個案管理服務,並讓失智者及家庭照顧者能於診斷後獲得相關資訊、自主選擇所需服務,並可就近獲得服務資源,辦理以社區為基礎的「失智共同照護中心」,陪伴失智照顧者在照顧失智患者不同階段的照顧需求;引導及協助家庭照顧者,提供相關資訊及轉介等支持服務;連結醫療資源,提供個案醫療照護相關服務,及傳播失智健康識能,建構失智安全社區環境。
  5. 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服務
    以在厝邊的服務為中心,發展可近、普及、有效的社區預防照護網絡,並規劃六大預防照護主題,包括肌力強化運動、生活功能重建訓練、社會參與、口腔保健、膳食營養與認知促進等,以整合方式提供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服務。
  6. 長照出院準備服務
    藉由各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連結醫院出院準備服務的專業醫療團隊共同評估病人身體、經濟、心理或情緒上的照護需求,如有長照需求的服務對象,出院前即完成評估並取得長照服務,協助民眾及時獲得所需服務資源,使病人及其家屬取得完整性及持續性的長照服務。
  7. 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及相關制度
    包含:長期照顧(照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給付及支付基準資料及特約相關文件。
  8. 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
    為發展家庭照顧者多元支持措施,減輕家庭照顧者照顧負荷,完善我國長期照顧服務體系,特針對長期照顧服務法所定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之申請、評估、提供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制定本服務原則外,亦同步推動「家庭照顧者支持性服務創新型計畫」,俾同步充實我國服務資源之多元性。
  9. 居家失能個案家庭醫師照護方案
    失能個案有8成以上具有慢性疾病,除了提供適切之長照服務,也需要預防慢性疾病惡化導致進一步失能或失能程度加劇,故結合長照與家庭醫師制度,由醫師開立醫師意見書,提出長照醫事照護意見,並由醫師及護理師(個案管理師)定期家訪,進行失能個案健康及慢病管理,以建立居家失能個案長照與醫療整合之照護網絡。
  10. 長照服務資源不足地區交通接送量能提升試辦計畫
    為提升長照服務資源不足地區的交通接送服務量能,協助該區域民眾使用就醫、接受長照服務或其他生活照顧所需,特別規劃結合直轄市、縣(市)政府,充實交通接送服務開辦所需設備,擴大交通接送服務對象,以鼓勵更多民間單位資源投入,改善資源不足地區之長照服務可近性。
  11. 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
  12. 機構專區
  13. 其他
    與長照2.0相關之政策文件,包含身心障礙者服務銜接長照2.0、106年居家服務支付新制試辦計畫,以及菸品健康福利捐運用-長照基金計畫之執行成效等。

長照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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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服務法》── 長照資源發展的根本大法

為健全長照服務體系之發展,並兼顧服務品質與資源發展,以保障弱勢接受長照服務者之權益,長期照顧服務法(簡稱長照服務法)於104年6月3日總統令公布,106年6月3日正式上路。本法為我國長照發展重要之根本大法,整合攸關國內70多萬失能家庭的各類長照資源,使資源更全面,服務更有品質,失能者得到適當的照護。

  1. 《長期照顧服務法》母法
    本法共七章66條,內容涵蓋長照服務內容、人員管理、機構管理、受照護者權益保障、服務發展獎勵措施等。
  2. 《長期照顧服務法》子法
    各項子法之條文、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另含各項子法之詳細說明簡報、子法衍生各項設立標準、補助辦法與相關書表等,以供各界更瞭解子法內容。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建構良好長照機構法人法制環境

為維護住宿式機構接受服務者之權益及照護品質,與維持機構穩定經營機制,達到永續經營之目標,長期照顧服務法(簡稱長照服務法)第22條明定提供「住宿式」服務之長照機構皆需由法人設立。對於新設立或有符合長照服務法第22條第3項規定者,即私立住宿式機構如有機構擴充或遷移等變更之情形,亦需法人化。
法人治理及財產使用方式良窳,對於整體長照體系及社會環境影響甚鉅,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簡稱長照機構法人)業經107年1月31日總統令公布,期使長照機構法人治理及財產使用健全發展。

  1.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母法
    本條例共四章47條,長照機構法人包含兩類:長照機構財團法人及長照機構社團法人。長照機構法人有共通性規範,包含限制法人設立長照機構之區域、分類、家數及規模、設立必要之財產、董事會組成、資訊公開(如財報)、投資限制及年度收支結餘提撥等。
  2.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子法
    各項子法之條文。另含總說明及逐條說明,以供各界更瞭解子法內容。
  3. 《財團法人法》授權長照財團法人子法
    各項子法之條文。另含總說明及逐條說明,以供各界更瞭解子法內容。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評鑑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39條規定,主管機關對長照機構應予輔導、監督、考核、檢查及評鑑;又按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評鑑辦法第3條規定,住宿式長照機構及含住宿式長照機構之綜合式長照機構評鑑之主辦機關為中央主管機關,社區式長照機構及居家式長照機構評鑑之主辦機關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長照機構評鑑,主辦機關依法定期間公告評鑑基準及評鑑作業程序。

  1. 住宿式長照機構

B單位服務品質追蹤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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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管理服務品質追蹤機制

服務項目 追蹤機制
整體 1.初次派案:

1-1.派案前先致電給B單位確定可提供服務後再行照會。

1-2.B單位是否已於7天內提供服務,並留有B單位聯絡方式給案主或主要照顧者。 

2.B單位所提供的服務項目是否與照會時相符合。

3.B單位當發生下列狀況時應主動發異動通報告知A個管及照專:

3-1.服務當天聯絡不到服務使用者。

3-2.得知服務使用者住院時、出院返家需繼續提供服務時。

3-3.原照會服務項目已不符合服務使用者使用時。

3-4. 服務使用者已入住機構、搬至外縣市。

3-5.服務使用者提出暫停使用服務時、無意願使用服務。 

3-6.服務使用者外籍看護工已入境。 

4.個案 CMS 等級有變化時,發異動通報由照專重新評估。

5.每月定期電訪依擬派之各項服務,追蹤是否符合個案需求,     並登打於A個管服務紀錄內。

居家服務 居家服務員所提供服務內容是否與擬訂服務項目符合。
日間照顧 服務時間、次數、提供內容是否與擬定服務項目符合。
家庭托顧 服務時間、次數、提供內容是否與擬定服務項目符合
專業服務 1.服務提供之時間、服務內容及次數是否依照核定項目,

並依據所擬定之目標執行。

2.B單位必須主動發異動通報、提供續評報告告知A個管及照

專審查後才能繼續執行下一組專業服務。

交通接送 1.     追蹤第一次使用交通車時是否可提供服務。

2.     服務使用者是否預約不到車。

輔具及無障

礙環境評估

若需專業治療師或輔具評估人員出具報告者,是否已介入評估。
喘息服務 服務時間、次數、提供內容是否與擬定服務項目符合。
餐飲服務 1.餐點配送來的時間是否與服務使用者申請的時間相符合。

派案及改派案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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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連結或轉介長照服務之派案原則:

依照嘉義市政府規定:接受照管中心照會或轉派之個案後,於照會或轉派案後次工作日起3個日曆天內完成照顧計畫,送回至照專督導審核後照會B單位提供服務。

1.舊案轉派個管則派案給原服務單位。

2.案主及家屬指定之服務單位為優先。

3.服務提供單位自行開發之個案。

4.除上述派案原則,依服務項目制定輪派表,依照各類服務單位進行輪派。

※以上〔派案統計表〕資訊公開於www.2752338.com.tw網站內。

 

二、連結或轉介長照服務之改派原則與機制

依前揭派案原則接受轉介或照會之服務提供單位原則不得無故拒絕接案,倘有正當事由未能提供服務,A 單位訂有以下因應策略之處理方式,以維護個案照顧權益。

  1. 服務暫停中個案:

個管師接獲個案或家屬通知重啟服務,若個案及家屬同意使用原單位則派案予原單位。若個案或家屬欲更換服務單位,個管師將致電及發異動通報予原單位。

  1. 服務中個案:

個案或家屬提出更換單位,或原單位無法繼續提供服務。個管師將先聯繫雙方以釐清狀況,後將再依個案或家屬意願派案至新單位,原服務中單位須服務至新單位可提供服務時方可終止服務。

  1. 派案後4天未回覆照會:

先致電連繫後確定原照會之服務單位無法提供服務時,則改派服務單位。

  1. 案家投訴服務人員應到而未到、服務態度不佳等狀況,經查證屬實通報照管中心後則改派案。
  2. 案家投訴事件情節重大、或服務單位浮亂申報、或服務項目與申報項目不符等狀況,經查證屬實通報照管中心後則改派案。

※以上〔派案、改派案機制〕資訊公開於www.2752338.com.tw網站內。

 

三、連結或轉介長照服務之暫停派案與機制

  1. 侵害個案及其家屬隱私權。
  2. 拒絕A單位照會或轉介服務對象。
  3. 向個案推銷、販售、借貸及不當金錢往來之行為
  4. 巧立名目向民眾收取費用。
  5. 服務單位逕自拿取個案/家屬印章於服務紀錄核章。
  6. 個案不在場,但服務單位仍有提供服務之情形。
  7. 非長照給(支)付基準中有明訂服務時間之服務碼別,單位卻自行限制服務時間,未依個案實際狀況提供適切服務,甚至要求個案/案家配合或申請增加核定的組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