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案及改派案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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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樂康居家護理所A 單位

制定日 1091102

派案、改派案原則 修訂日1150510

一、 連結或轉介長照服務之派案原則:

依照嘉義縣政府規定:接受照管中心照會或轉派之個案後,於照會

或轉派案後次工作日起 1 個日曆天內完成照顧計畫,送回至照專督

導審核後照會B單位提供服務。

(1).舊案轉派個管則派案給原服務單位。

(2).案主及家屬指定之服務單位為優先。

(3).服務提供單位自行開發之個案,則派給開案之服務單位。

(4).除上述派案原則,依服務項目制定輪派表,依照各類服務單位進

行輪派。

(4-1).專業服務:

a.依照輪派表輪派給可提供服務的單位,照會後只要

原單位無法提供服務,統一由原單位尋找下一家單

b.個案指定:當原單位無法提供服務,A個管依照派案機制照會

第二家,倘若無法提供服務,則由第二家服務單位尋找下一

家;原單位尋找後仍無單位可提供服務,惟個案仍有服務需

求,則填寫「長照服務問題紀錄單」。

(4-2).居家服務:

a.依照輪派表輪派給服務單位,倘若無法提供服務時,由輪派單

位協助轉介其他居家服務單位,並發異動通知告知個管師照

會給可提供的服務單位。

b.個案指定:當原單位無法提供服務,A 個管依照派案機制照會

第二家,倘若無法提供服務,則由第二家服務單位尋找下一

家;原單位尋找後仍無單位可提供服務,惟個案仍有服務需

求,則填寫「長照服務問題紀錄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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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案、改派案原則 修訂日1150510

c.同一戶同時 2位開案:

Ⅰ.沒有指定單位,但要同一家單位提供服務:1 輪派1 指定

Ⅱ.沒有要指定單位,但不要同一家單位提供服務:2輪派。

d.新案派案原則:

被派案單位須提供照會單全部碼別服務;倘無法提供照會單

全部碼別服務,需自行尋找支援單位承接;倘找不到支援單

位,單位不得僅提供部份碼別服務,須全數釋出,由A個管

依輪派表派按下一家單位。

E.舊案【新增服務碼別】派案原則:

Ⅰ.依案家意願指定服務單位(不限原服務單位),倘服務單位

大於等於2 家,A 個管須向案家說明單位服務之優缺點。

Ⅱ.案家有指定單位:

被派案單位須提供照會單全部碼別服務;倘無法提供照會

單全部碼別服務,需自行尋找支援單位承接(以原服務單位

為優先);倘找不到支援單位,單位不得僅提供部份碼別服

務,須全數釋出,由A 個管依輪派表派按下一家單位。

Ⅲ.案家未指定單位:

A 個管依輪派表派按下一家單位。

F.針對照會後無法提供服務之輪派單位, 則書寫問題反應單供

社會局了解單位量能不足問題。

(4-3).交通接送服務:

Ⅰ.照管系統通知

◎新案及首次核定交通接送服務之個案,僅照會「主責單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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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案、改派案原則 修訂日1150510

◎照會單需備註「主責單位」。

◎依規定輪派,不得先私下確認車趟再照會。

Ⅱ.第一次約車方式

◎新案及首次核定交通接送服務之個案,第一次約車,一律

採用電話預約 。

Ⅲ.主責單位無法承接時

◎由主責單位媒合支援單位,再進行異動通報。

◎照專或A個管24 小時內完成照會。

Ⅳ. 服務完成確認

◎個案完成服務後,服務單位才可回覆照會單。

◎倘未當次完成,則需等第一次服務觸發後才可回覆案。

◎確認已完成搭車,A 個管需通知原主責單位回覆照會單。

◎確認個案已觸發第一次服務後,A 個管務必要完成全面照

會鄉鎮內所有交通單位,並備註主責單位 。

(4-4).日照中心:

Ⅰ.案主及家屬指定之服務單位為優先。

Ⅱ.服務提供單位自行開發之個案,則派給開案之服務單位。

(4-5).家庭托顧:

Ⅰ.案主及家屬指定之服務單位為優先。

Ⅱ.服務提供單位自行開發之個案,則派給開案之服務單位。

(4-6).居家喘息服務:

Ⅰ.案主及家屬指定之服務單位為優先。

Ⅱ.服務提供單位自行開發之個案,則派給開案之服務單位。

Ⅲ.舊案【新增服務碼別】派案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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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案、改派案原則 修訂日1150510

◎.依案家意願指定服務單位(不限原服務單位),倘服務單位大

於等於2家,A 個管須向案家說明單位服務之優缺點。

◎.案家有指定單位:

被派案單位須提供照會碼別服務;倘無法提供服務,需自行

尋找支援單位承接(以原服務單位為優先);倘找不到支援

單位,A個管依輪派表派按下一家單位。

◎.案家未指定單位:

A 個管依輪派表派按下一家單位。

◎.針對照會後無法提供服務之輪派單位, 則書寫問題反應單

供社會局了解單位量能不足問題。

(4-7).送餐服務:

依照輪派表輪派給可提供服務的單位

※以上〔派案統計表〕資訊公開於www.2752338.com.tw 網站內。

(二)、連結或轉介長照服務之改派原則與機制

依前揭派案原則接受轉介或照會之服務提供單位原則不得

無故拒絕接案,倘有正當事由未能提供服務,A 單位訂有

以下因應策略之處理方式,以維護個案照顧權益。

(1).服務暫停中個案:

個管師接獲個案或家屬通知重啟服務,若個案及家屬同意

使用原單位則派案予原單位。

若個案或家屬欲更換服務單位,個管師將致電及發異動通

報予原單位。

(2).服務中個案:

家屬/個案提出更換服務單位時, 服務單位有人力可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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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但案家屬仍要轉換單位,要先暫停服務 1個月;若服

務單位沒有人力可替換,可直接請服務單位詢問其他家單

位銜接。

(3).案家投訴服務人員應到而未到、服務態度不佳等狀況,經

查證屬實通報照管中心後則改派案。

(4).案家投訴事件情節重大、或服務單位浮亂申報、或服務項

目與申報項目不符等狀況,經查證屬 實通報照管中心後則

改派案。

(三)、連結或轉介長照服務之暫停派案與機制

依據「嘉義縣政府為適當處理違反長期照顧服務法事件」,

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

提升公信力,配合「嘉義縣衛生局長照中心」公告違規特約

單位予「停派案」處理。

(1).居家服務停派案原則:

照會日為「停派案日」前,皆可持續服務。

(2).居家喘息服務停派案原則:

照會日為「停派案日」前,可服務期限為「停派案日」後一

周內。

舉例:停派案日 4/7

◎自4/7 日起該單位「停止開立照會單」。

◎目前已照會,但個案使用服務時間於 4/14日以後,A 個管

重新媒合其他服務單位,承接喘息服務。

※以上〔派案、改派案機制〕資訊公開 www.2752338.com.tw 網站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