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樂康居家護理所A單位 制訂日10912 修訂日11506
派案、改派案機制
一、連結或轉介長照服務之派案原則:
依照嘉義市政府規定:接受照管中心照會或轉派之個案後,於照會或
轉派案後次工作日起 1 個日曆天內完成照顧計畫,送回至照專督導審
核後照會B 單位提供服務。
(1).舊案轉派個管則派案給原服務單位。
(2).案主及家屬指定之服務單位為優先。
(3).服務提供單位自行開發之個案,則派給開案之服務單位。
(4).除上述派案原則,依服務項目制定輪派表,依照各類服務單位進
行輪派。
(4-1).專業服務:
A. 個案無指定:依照輪派表輪派給可提供服務的單位,無法接
案原因一律填寫在輪派表上。
B. 個案指定:於服務確認單上備註清楚指定的服務單位,並請
家屬簽名;倘若個案指定單位無法提供服務時,則依輪派表
輪派。
(4-2).居家服務:
A.個案無指定:依照輪派表輪派給可提供服務的單位,無法接案
原因一律填寫在輪派表上。
B.個案指定: 於服務確認單上備註清楚指定的服務單位,並請家
屬簽名;倘若個案指定單位無法提供服務時,則依輪派表輪派。
C.同一戶同時2位開案:
Ⅰ.沒有指定單位,但要同一家單位提供服務:依輪派表輪派,於
備註上寫清楚。
Ⅱ.沒有指定單位,但不要同一家單位提供服務:依輪派表輪派,
於備註上寫清楚。
D.新案派案原則:
被派案單位須提供照會單全部碼別服務
E.舊案【新增服務碼別】派案原則:
Ⅰ.依案家意願指定服務單位(不限原服務單位),倘服務單位大
於等於2家,A 個管須向案家說明單位服務之優缺點。
Ⅱ.案家有指定單位:被派案單位須提供照會單全部碼別服務;倘
無法提供照會單全部碼別服務, A個管則以原服務單位為優先
照會。
Ⅲ.案家未指定單位:
A 個管依原服務單位派案,倘找不到人力支援時(新增服務碼
別),且個案有迫切需求時,單位不得僅提供部份碼別服務,須
全數釋出,由 A 個管依輪派表派案給下一家單位。
F.針對照會後無法提供服務之輪派單位, 則書寫問題反應單供專業
督導了解單位量能不足問題。
(4-3).交通接送服務:
Ⅰ.照管系統通知
◎新案及首次核定交通接送服務之個案,僅照會「主責單位」。
◎照會單需備註「主責單位」。
◎依規定輪派,不得先私下確認車趟再照會。
Ⅱ.第一次約車方式
◎新案及首次核定交通接送服務之個案,第一次約車,一律採
用 電話預約 。
Ⅲ.主責單位無法承接時
◎由主責單位媒合支援單位,再進行異動通報。
◎照專或A個管24 小時內完成照會。
Ⅳ. 服務完成確認
◎個案完成服務後,服務單位才可回覆照會單。
◎倘未當次完成,則需等第一次服務觸發後才可回覆案。
◎確認已完成搭車,A 個管需通知原主責單位回覆照會單。
(4-4).日照中心:
Ⅰ.案主及家屬指定之服務單位為優先。
Ⅱ.服務提供單位自行開發之個案,則派給開案之服務單位。
(4-5).家庭托顧:
Ⅰ.案主及家屬指定之服務單位為優先。
Ⅱ.服務提供單位自行開發之個案,則派給開案之服務單位。
(4-6).居家喘息服務:
Ⅰ.案主及家屬指定之服務單位為優先。
Ⅱ.服務提供單位自行開發之個案,則派給開案之服務單位。
Ⅲ.舊案【新增服務碼別】派案原則:
◎依案家意願指定服務單位(不限原服務單位),倘服務單位大於
等於2 家,A個管須向案家說明單位服務之優缺點。
◎案家有指定單位:
被派案單位須提供照會單全部碼別服務;倘無法提供照會單全
部碼別服務, A個管則以原服務單位為優先照會。
◎案家未指定單位:
A 個管依原服務單位派案,倘找不到人力支援時(新增服務碼
別),且個案有迫切需求時,單位不得僅提供部份碼別服務,
須全數釋出,由A個管依輪派表派案給下一家單位。
◎針對照會後無法提供服務之輪派單位, 則書寫問題反應單供
專業督導了解單位量能不足問題。
(4-7).送餐服務:
依照輪派表輪派給可提供服務的單位
※以上〔派案統計表〕資訊公開於www.2752338.com.tw網站內。
(二)、連結或轉介長照服務之改派原則與機制
依前揭派案原則接受轉介或照會之服務提供單位原則不得無故拒
絕接案,倘有正當事由未能提供服務,A 單位訂有以下因應策略之
處理方式,以維護個案照顧權益。
(1).服務暫停中個案:
個管師接獲個案或家屬通知重啟服務,若個案及家屬同意使用
原單位則派案予原單位。若個案或家屬欲更換服務單位,個管
師將致電及發異動通報予原單位。
(2).服務中個案:
家屬/個案提出更換服務人員時,服務單位有人力可替換,但案
家屬仍要轉換單位,原服務單位需服務至新單位銜接上。
(3).案家投訴服務人員應到而未到、服務態度不佳等狀況,經查證
屬實通報照管中心後則改派案。
(4).案家投訴事件情節重大、或服務單位浮亂申報、或服務項目與
申報項目不符等狀況,經查證屬 實通報照管中心後則改派案。
(三)、連結或轉介長照服務之暫停派案與機制
依據「嘉義市長期照顧中心為適當處理違反長期照顧服務法事
件」,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提升公信力,配合「嘉
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公告違規特約單位予「停派案」處理。
(1).居家服務、專業服務、日間照顧服務、交通接送服務停派案原
則: 照會日為「停派案日」前,皆可持續服務。
(2).喘息服務停派案原則:
照會日為「停派案日」 前,可服務期限為「停派案日」 後一周內。
舉例:停派案日 4/7
◎自4/7 日起該單位「停止開立照會單」。
◎目前已照會,但個案使用服務時間於4/14日以後,A個管重新
媒合其他服務單位,承接喘息服務。
※以上〔派案、改派案機制〕資訊公開於 www.2752338.com.tw 網站
內。
※嘉義市違反長期照顧服務法裁處資訊專區網址:
https://longcare.chiayi.gov.tw/News_Content.aspx?n=4452&s=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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